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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时间::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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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普市监三不处〔2020〕002号

当事人:行健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行健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246064420426E          
住所(住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满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0XXXXXXXXXXXX478         
联系电话:1379513XXXX      其它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临港工业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10月11日,三十里堡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1210213002019091926346163号《诉求登记工单》——投诉人陈熙投诉:行健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广告宣中,使用“国内首家”广告语,要求我局依法查处。
  根据初步调查了解,行健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阿里巴巴网站“关于我们”等子菜单页面,确实使用过“国内首家”广告语。2019年 10月31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十里堡市场监督管理所提请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31日,经主管局长司佳批准后,以该当事人“在网络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立案调查,指定张继华、李广臣调查案件。
  2019年12月3日,三十里堡市场监督管理所对企业授权委托人栾丽艳进行了询问调查。栾丽艳对投诉人投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投诉人举报的网页截图予以确认。同时,栾丽艳代表行健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提供了整改后网站截图等证据材料,并说明了公司网站改版情况及大连友嘉数控工程有限公司与行健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关系。
  调查认定的事实: 
  1、行健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阿里网站“关于我们”等子菜单页面,确实使用过“国内首家”广告语。
  2、大连友嘉数控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更名为机床云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有变更核准通知书佐证)。上述公司为行健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法人杨满东占股90%投资成立。机床云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没有专门公司网站,行健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部分网页负责该公司的宣传,网站的实际经营管理者——行健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为广告发布人。
  3、行健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对投诉人所投诉的内容及举证的网站截屏材料,表示认同。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网站截图可以采证。
  4、调查中未发现行健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因此语句获得相关“违法所得”情况。
  5、 调查时,行健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已经修正了相关内容及页面排版。
  6、调查中未发现企业因使用“国内首家”广告语,造成的“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诉求登记工单》,证明:案件来源。
  2、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委托权限。
  3、当事人网站上宣传内容截图及改正后的截图,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改正措施。
  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5、企业提供《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及更正情况。
  6、大连友嘉数控工程有限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证明:当事人身份变更。
  案件性质
  当事人在网站上宣传内容中使用“最先进的生产设备”语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
  案件性质:
  当事人行健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其公司网站,在介绍其同一法人杨满东控股的大连友嘉数控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机床云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 “关于我们”等子菜单页面时,确实使用过“国内首家”广告语。该广告的发布者为行健备件运营(大连)有限公司,可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广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辽工商发〔2017〕56号):“要坚持过罚相当办案。要依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四条(2019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对广告主在互联网自媒体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在确保其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质量合格、手续完备,并能够主动及时消除广告违法内容,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由案审会决定,可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空白)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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