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普市监药处〔2019〕35号
当事人:大连葆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210213MA0UFL4A0Q
住所(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A、B楼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丛非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10XXXXXXXXXXXX546
联系电话:1335402XXXX 其它联系方式:1332221XXXX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A、B楼号楼
2019年11月22日,我局接到《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大市监药稽交办字〔2019〕13号),大连葆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鸡骨草”,《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BB20191093)显示,检验项目中【性状】、【鉴别】项不符合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述中药饮片“鸡骨草”定性为假药。2019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中,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大连葆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剩余的该批次“鸡骨草”850g进行扣押。同日,我局以涉嫌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鸡骨草”为由,经主管局长虞舸批准,由执法人员陈云雷、隋媛媛对大连葆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大连葆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从亳州中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药品1kg,进价为9元/kg,售价为27元/kg,货值为27元。抽样用于检验150g,剩余850g并未销售。
从调查情况看,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现销售该药品造成危害后果。本案业已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大市监药稽交办字〔2019〕13号)、《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BB20191093)、亳州中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出库清单、鸡骨草销售价格电脑截图、葆和堂大药房进货入库单、亳州中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资质文件、关于本次抽验中药饮片-鸡骨草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我局于2019年12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金普市监药罚告字〔2019〕35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且于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大连葆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第二款第(一)项〔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
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运用一般处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该批次剩余“鸡骨草”850g;
2.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贰拾柒元(27.00元)三倍捌拾壹元(81.00元)的罚款;
罚没款合计捌拾壹元(8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银行(帐户:大连金普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帐号:801001213000661;开户行:大连银行第四中心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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