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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时间::2019-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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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金普市监药处〔2019〕31号
当事人:大连东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山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10213MA0QE3AE3X                     
住所(住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星里小区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水连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10XXXXXXXXXXXX025       
联系电话: 1584081XXXX 其它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星里小区8#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29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经营的中药饮片“红景天”(黑龙江福久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0801)进行了监督抽样,我局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了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BB20191123),检验结果性状和鉴别中的薄层色谱项不符合规定,该药房涉嫌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
  2019年11月7日,我局以涉嫌销售的中药饮片“红景天”不符合药品标准为由,经主管领导批准,由陈云雷、于宁馨承办,对该药房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红景天”(黑龙江福久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0801)是大连东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山药房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4月22日和5月27日由大连东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配送的,配送时,大连东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委托大连东特医药有限公司进行配送,且有配送协议。大连东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山药房共购进了5kg,执法人员抽样用150g,该药房销售了3464g,剩余1386g,经批准,执法人员对剩余的1386g红景天进行了查封扣押。根据该药房提供的配送清单和价格说明,上述药品的购入价格为0.0816元/g,销售价格为0.2元/g。因此,大连东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山药房购进上述药品货值金额为1000.00元,销售上述中药饮片的违法所得为692.8元,实际所得为410.14元(410.1376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购进上述药品时,大连东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山药房索要了配送清单,进行了药品购入质量验收记录,大连东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是索要了清单、发票及大连东特医药有限公司相关的档案材料,并进行了药品购入质量验收记录。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大连东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山药房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构成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违法行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大连东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山药房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购进“红景天”(黑龙江福久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0801)时索要了进货清单、发票和相关的档案材料,并填写了药品购入质量验收记录,并不知道所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因此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大连东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山药房出具的价格说明,大连东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山药房提供的大连东特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清单(单据号19032600042、19042200013、19052700030)复印件、《大连增值税专用发票》(NO.04835963、04835968、00648774)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号码:04835963、04835968、00648774)复印件、《委托配送协议》复印件、大连东特医药有限公司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共  12页),《大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BB20191123)和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为证据。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向大连东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山药房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大金普市监药罚告〔 2019〕31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表示放弃,且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大连东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山药房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构成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违法行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大连东特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山药房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购进“红景天”(黑龙江福久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180801)时索要了进货清单、发票和相关的档案材料,并填写了药品购入质量验收记录,并不知道所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因此符合《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原则》、《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要求,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剩余的“红景天”1386g;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壹拾元壹角肆分(410.14元);
  3.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大连金普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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