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普市监价检处〔2019〕01号
当事人:大连金普新区公证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210213422430609W
住所(住址): 大连金州民主街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于丽丽
身份证号码: 210XXXXXXXXXXXX564
联系电话: 1524113XXXX
联系地址: 大连金州民主街
依据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转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局〈关于开展公用服务领域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市监〔2019〕135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19年8月12日至8月21日派员对你单位公证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开展了检查。
经查,你单位在办理“证明房屋转让、买卖”服务收费执行过程中,存在“改变计费方式”的问题。依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应按“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项目标准收费,实按“证明其他合同”项目标准收费,变相地提高了收费标准。2018年1月以来至2019年8月21日,此类卷宗共计13笔,应收费16742元,实收费21130元,超收费43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 该单位是事业单位;
2、房屋买卖协议、转让合同,证明 该单位服务事项;
3、大连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 该单位服务收费金额;
4、大连金普新区公证处卷宗收费情况,证明 该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和执行的标准,违法行为笔次、金额等情况统计;
5、现场笔录 , 证明 执法人员检查工作的现场情况;
6、询问笔录,证明 该单位违规事实、理由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7〕92号)文件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本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金普市监价检告〔2019〕01号),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大金普市监价检退〔2019〕01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退还 4388元多收的价款。你单位逾期未向本机关报送退款相关材料。经核实,截止规定期限你单位未退还多收价款4388元。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之规定,未退还的多收价款4388元为违法所得。
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检查期间,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诚恳,表示立即改正。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项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和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处以罚款”及第十二条“(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 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1、 没收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的违法所4388元;
2、 并处未退还违法所得(未退还的多收价款为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8776元;
合计13164元。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在规定期限内未退还的违法所得4388元及处未退还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8776元,合计13164元上缴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账户。
收款人:大连金普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核算中心;
开户行:工商银行金州支行;
账号:3400201609008816654。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