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普市监稽处〔 2019 〕1001号
当事人: 大连金石印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大连金石印象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210213341123949M
住所(住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景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任福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32XXXXXXXXXXXX21X
联系电话: 1850420XXXX 其它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御景园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在“大连金石滩金石印象酒店吃早餐时卫生特别差”,对该单位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现场未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9年8月14日,经主管领导车军批准后立案调查。8月19日对厨房的工具容器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大金普市监稽先保字(2019)1033号)。8月23日,经主管领导司佳副局长批准,执法人员对食堂加工间内的工具容器电饭锅1个,炒锅1个,菜刀1把,塑料盆2个转为查封扣押(大金普市监稽查(扣)字[2019]100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大连金石假日酒店有限公司2019年3月25日取得营业执照,7月初根据客人的要求开始提供免费早餐(含在住宿费里),未按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大约持续一个半月,没有营业额,原料货值为人民币2042.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事实。
2.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及陈述、申辩情况。
3.《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4.《早餐配送采购单》,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采购货值金额。
5.《情况说明》 ,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原因和改正措施。
案件性质: 该当事人未经许可为住店客人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该单位《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2019年03月25日,刚刚开始经营,初次违法,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在知晓行为违法后能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停止经营,消除潜在隐患。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应当考虑减轻处罚。《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确定罚款倍数或金额:(一)减轻处罚: 10%A~A或5%B~10%B(仅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或金额);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四)、(六)、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工具(电饭锅1个,炒锅1个,菜刀1把,塑料盆2个)。二、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管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