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大连魁氏食品有限公司
单位 名称:大连魁氏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6604851746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赵庆阳
个体工商户/个人
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北海村
一、案件由来和调查经过
2019年8月20日,大连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十里堡市场所的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并经核查证实:大连魁氏食品有限公司在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北海村,生产销售的“鹌鹑蛋”产品,标注“魁 NUMBER 1”商标,存在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8月27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后,指定该案件由执法人员李广臣、吕同来、负责承办。
二、违法事实
经查,“魁 NUMBER 1”商标,系大连魁氏食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注册号为841069号,有效期为1996年5月21日至2026年5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水果罐头、蔬菜罐头、鱼罐头、贝类罐头”的注册商标,不含蛋类商品。
因大连魁氏食品有限公司在包装的设计上的疏忽,把不含蛋类商品的“魁 NUMBER 1”商标,印制在型号为“132g鹌鹑蛋罐头”商品的包装上,在没有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标注注册商标专用标记®,对外进行销售活动。
其生产活动是2018年7月开始,共计印制带有“魁 NUMBER 1”商标的包装物5000套。为在“天猫旗舰店”上销售而生产,带有“魁 NUMBER 1”商标“型号为132g鹌鹑蛋罐头”商品1200个,单价是29.9元/2盒,货值1.8万元。未使用的包装物还有3800套。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投诉书,证明了投诉人的投诉情况。
证据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身份情况。
证据3: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证明了代理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证据4: 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及经营情况。
证据5: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6:包装物实物、印制订单及库存台账,证明了“魁 NUMBER 1”商标的使用情况。
证据7: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事实。
四、2019年9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大金普市监 字〔2019〕06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陈述及申辩。
五、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已构成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整改下架及时,结合案值,参考《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违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经营额1-3万元的,处3000-5000元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商标违法行为。
并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销毁违法包装物和商品。
2、罚款4,000元整,上缴国库。
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银行缴纳罚款(户名:大连金普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帐号:801001213000661;开户行:大连银行第四中心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八、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