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单位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个体工商户/个人
姓名: 李雪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10XXXXXXXXXXXX628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大连金普新区石河街道百味轩饭店
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3MA0XLGE47W )
住所(住址): 大连普湾新区石河街道钓鱼台村大市场
一、案件由来和调查经过
2019年9月22日,大连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十里堡市场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大连金普新区石河街道钓鱼台村钓鱼台大市场巡查发现:大连金普新区石河街道百味轩饭店,其经营活动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9月22日,经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后,指定该案件由执法人员李广臣、吕同来、负责承办。经过对当事人的调查取证后,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结案。二、违法事实
经查,大连金普新区石河街道百味轩饭店曾经营送餐业务,而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只有“正餐服务”。大连金普新区石河街道百味轩饭店经营行为超出了核准的经营范围,情况属实。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笔录》。 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包括现场卫生、设备设施、及经营方式。
证据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企业法人身份情况及核准的经营项目。
证据3: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证据4: 9月22日《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事实。
证据5:9月23日《询问笔录》,证明了当事人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事实,及责令整改项目整改情况。
证据6:从业者《健康证》,证明了当事人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
四、2019年9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大金普市监 三字〔 2019〕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陈述及申辩。
五、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个体工商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送餐的经营活动超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已构成了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并考虑当事人从事的行业关乎食品安全工作建议从重处罚。
六、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个体工商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
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1、 立即停止食品配送经营项目。
2、 对店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项目,完成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项目。
3、 罚款1500元整,上缴国库。
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银行缴纳罚款(户名:大连金普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帐号:801001213000661;开户行:大连银行第四中心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八、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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