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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普市监先处字〔2019〕002号

信息时间::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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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州区先进街道东山路市场天天乐超市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金州区先进街道东山路市场天天乐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3MA0TUCDX23,经营者:王君燕,经营场所: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五一路,注册日期:2017年2月22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蔬菜、水果、生肉、蛋、日用百货、烟、五金、玩具、文具、服装、鞋帽、母婴用品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102130031547。
2019年5月22日,先进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金州区先进街道东山路市场天天乐超市销售过期啤酒。接到投诉后,先进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虞舸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指定该案件由王健、武忠慧负责承办此案,现已结案。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2月3日从大连鑫龙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生产的瓶装雪花纯生1箱(6瓶/箱、500ml/瓶),进价为25元/箱,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26日,保质期为180天(有效期至2019年4月23日),销价为6元/瓶,保质期内销售了4瓶,货架上剩余2瓶;购进了华润雪花啤酒(大连)有限公司生产的瓶装雪花新动2箱(12瓶/箱、500ml/瓶),进价为60元/箱,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4日,保质期为180天(有效期至2019年4月2日),销价为6.5元/瓶,保质期内销售了6瓶,货架上剩余7瓶,投诉人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11瓶;购进了华润雪花啤酒(大连)有限公司生产的瓶装雪花金冠1箱(12瓶/箱、500ml/瓶),进价为55元/箱,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5日,保质期为180天(有效期至2019年4月3日),销价为6元/瓶,保质期内销售了8瓶,货架上剩余4瓶,投诉人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1瓶;购进了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生产的瓶装雪花勇闯天涯1箱(12瓶/箱、500ml/瓶),进价为45元/箱,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13日,保质期为180天(有效期至2019年5月11日),销价为5元/瓶,保质期内销售了7瓶,货架上剩余5瓶。
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2瓶雪花纯生、7瓶雪花新动、4瓶雪花金冠、5瓶雪花勇闯天涯予以先行登记保存,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大金普市监先先保字[2019]001号)和物品清单(大金普市监先物字[2019]001号)。2019年5月28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了查封,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大金普市监先查(扣)字[2019]001号)。
经确认,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雪花新动共计11瓶,销价为6.5元/瓶,进价为5元/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雪花金冠共计1瓶,销价为6元/瓶,进价为4.58元/瓶。经核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金额为17.92元。
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情况属实;
证据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经营现状的说明以及其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的陈述、申辩情况;
证据4、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证照的情况;
证据5、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进货数量、价格、日期的情况;
证据6销售票据复印件三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和销售价格的情况;
证据7、违法所得确认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获得的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8、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了当事人正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和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证据9、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上查询的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无行政处罚信息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19年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大金普市监先听告字〔2019〕001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清违法事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陈述和申辩予以采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我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92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瓶雪花纯生、7瓶雪花新动、4瓶雪花金冠、5瓶雪花勇闯天涯;
3、罚款51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银行缴纳罚没款。帐户:大连金普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帐号:801001213000661;开户行:大连银行第四中心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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