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金州区先进街道薄利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3MA0UB8GJ3M,经营者:王志会,经营场所: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金润花园,注册日期:2017年7月14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烟、日用百货、日用杂品零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102130046002。
2019年6月24日,先进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金州区先进街道薄利商行购买的俄罗斯进口的贝里麦德维熊牌啤酒无进口凭证。接到投诉后,先进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500ml罐装贝里麦德维熊牌啤酒的合法来源凭证,经虞舸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指定该案件由王健、武忠慧负责承办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1日自绥芬河市聚昌经贸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提(24罐)500ML罐装的贝里麦德维熊牌啤酒,售价为150元/提。2019年6月24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在现场未发现有500ML罐装的贝里麦德维熊牌啤酒。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其已销售完一提。执法人员在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500ML罐装的贝里麦德维熊牌啤酒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在现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能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截止到2019年6月27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500ML罐装的贝里麦德维熊牌啤酒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法来源凭证。经确认,已销售的500ML罐装的贝里麦德维熊牌啤酒的货款额为150元。现已查明,当事人已构成了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的违法事实情况属实;
证据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承认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的违法事实、经营现状的说明以及其为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行为的陈述、申辩情况;
证据4、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证照的情况;
证据5销售货款确认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已经销售的500ML罐装的贝里麦德维熊牌啤酒货款的情况;
证据6、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了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有500ML罐装的贝里麦德维熊牌啤酒销售。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我局于2019年7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金普市监先罚告字〔2019〕001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了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已经销售货款150元;
2、罚款4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银行缴纳罚没款。帐户:大连金普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帐号:801001213000661;开户行:大连银行第四中心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市金州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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