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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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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缴费人:

按照大连市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安排,自2019年7月1日起,大连市范围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收模式

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采取“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税务机关征收”。

二、 缴费办理

(一)企业

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金额后,缴费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办理缴费业务:一是委托划款。缴费人需要签署社会保险费委托银行划款协议,每个工作日由大连银行从缴费人账户中划转当月应缴的社保费;二是支票。缴费人到主管税务关对支票进行背书后,再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的大连银行办理缴费事宜;三是现金。到大连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缴费业务。

(二)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社保经办机构缴费通知单上确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如实缴费,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办理缴费业务:一是电汇缴费。将费款电汇至7月1日以后生成的《缴费表》中注明的收款账户。电汇缴费后,机关事业单位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现场缴费确认。二是支票反存。机关事业单位根据7月1日以后生成的《缴费表》信息,准确填写支票的收款账户、金额等信息,并到自己的开户银行办理支票反存业务。机关事业单位无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支票背书和现场缴费确认。短缴、溢缴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额退费。

(三)灵活就业人员

采取银行批扣方式进行缴费。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补缴业务也可以到税务机关设在经办机构大厅的税务征收窗口通过POS机刷卡缴费。

三、 咨询电话

见附件。

附件: 咨询电话.doc

责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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