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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普新区企业改制工作流程

信息时间::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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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金普新区企业改制工作,防止国有资产及集体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债权人利益,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国企改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一条  金普新区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企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企业改制的全面工作。企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企改办”),企改办设在金普新区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企改领导小组闭会期间日常工作。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的企业主管部门是指金普新区管委会管理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管理部门;新区管委会直属企业的企业主管部门为代表金普新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管理部门;其余企业的主管部门为金普新区管委会管理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所称的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是指金普新区管委会分管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及参控股企业)改制程序
  1.申请改制。拟改制企业(包括管委会直属企业、园区和各委办局下属企业、校办企业等)向其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改制申请。企业主管部门再向其分管领导请示,经同意后,企业主管部门向企改办提出改制申请。有经济发展管理职能的功能区辖区内企业的改制工作,由其下设的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申报,并做好辖区内改制企业条件审查、前期培育、促进条件成熟等准备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出资的实际情况,甄别拟改制企业的性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如集体企业经甄别确认为具有国有企业内涵特征的,其改制工作应按照国有企业改制程序进行。
  2.批准进入改制程序。拟改制企业的改制申请经企改办初步审查资质条件,按照“成熟一家、实施一家”的原则,报企改领导小组批准,由企改办下文批复进入改制程序。
  3.清产核资。改制企业要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其结果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册等。该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4.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完成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抽(选)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并委托其进行审计;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同财务审计,但不得委托开展财务审计的同一中介机构进行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需公示。需要对财务审计出具审计结论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向新区管委会请示同意后由区审计局实施完成。审计结果(审计结论)报企改办、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审计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企业主管部门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企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小损失。国有企业实施改制,涉及其他合作伙伴的,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其他合作伙伴协商处理。
  5.资产评估。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在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选)取评估单位,并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时须按国家相关改制政策规定要求进行,其结果按规定公示。
如涉及到土地资产的处置,由企业主管部门报新区城乡建设局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新区城乡建设局要出具对评估结果及土地资产的处置意见。评估结果及处置意见根据需要与资产评估结果合并计算。
  资产评估报告中应有明确的产权界定,股份制企业要有确定的股权结构,出资状况及每股净值。对企业的呆死帐、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要做出说明,但不允许处理。
  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金融局。新区财政金融局要审查评估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方法是否适当,重大债权债务等评估是否适当,重大事项的披露是否适当。审查发现资产评估报告有不适当之处,应退回中介机构进行调整。如发现评估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应重新委托有相应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6.职工安置费用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在区人社局等部门指导下,进行职工安置费用测算,并将职工安置方案披露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表报新区人社局进行审核,由新区人社局对职工安置费用出具审核意见。
  7.召开核实资产会。企改办会同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管理处)、新区人社局、新区总工会以及其他企改办成员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剥离、核销和核留资产;审核经新区人社局审核确认的职工的安置费用;审议企业改制形式等。
  8.资产评估备案。企业主管部门将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经核实资产会议确认后的资产评估报告报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新区财政金融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备案意见送交企改办、企业主管部门。
  9.制订改制方案。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企业制订,按“一企一策”原则并结合该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改制形式。改制方案中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或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职工)大会通过的改制方案不予审核实施。
  10.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审议。召开职工代表(职工)大会进行宣传动员、讲解政策。职工安置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审议通过;企业改制方案要提交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报总工会。由总工会出具监管意见。
  11.出具法律意见书。由企改办按政府采购程序申请委派律师事务所对改制企业的改制过程全程监督并出具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法律意见书。
  12.改制文件报批。企业主管部门向企改办提供报批文件,由企改办汇总后报企改领导小组。经企改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指定的分管领导组织企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会议审核并形成《会议纪要》。涉及重大企业改制事宜的,由企改领导小组报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一事一议。
  报批时应提供如下文件:
  (1)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改制的目的、改制的进展情况、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住所、资产处置办法、债权债务落实、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处置意见、及职工安置意见等。
  (2)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其法律意见书。
  (3)新区人社局审核职工安置方案及安置费用并出具安置费用的审核意见。
  (4)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5)资产评估报告(如涉及到土地资产处置,包括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及新区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处置意见)。
  (6)国有资产备案表。
  (7)公司章程或其它改制形式的规定。
  (8)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决议。同时应提交新区总工会对职工代表(职工)大会的监管意见书。
  (9)出资人协议书及身份证明。
  (10)其它文件(企业改制时需要明确的其它问题)。
  13.改制批复。企改办根据国家、省、市国有企业改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企改领导小组通过的《会议纪要》对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下达改制批复。
  14.产权交易。涉及产权交易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改制批复,在新区财政金融局指导、协调、监管下委托大连市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交易,并签订成交确认文件。
  15.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房产、土地、银行转贷等各项产权变更手续。与续聘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
  16.善后工作。改制后企业的善后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四条  区属集体企业改制程序
  区属集体企业改制程序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程序执行。资产处置确认,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出具资产确认书,且明确产权归属。涉及产权交易的,在企业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管下到大连市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并签订成交确认文件。
  第五条  街道及村办集体企业改制程序
  1.改制申请。由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向企改办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改制的目的、改制的指导思想、拟改制的形式、资产处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意见等。
  2.进入改制程序。经企改办审核研究具备条件后,下文批复进入改制程序。
  3.清产核资。改制企业自行组织清产核资。
  4.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完成后,由街道组织对改制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由街道按政府采购程序抽(选)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并委托其进行审计。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同财务审计,但不得委托开展财务审计的同一中介机构进行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需公示。需要对财务审计出具审计结论的,由街道向新区管委会请示同意后由区审计局实施完成。审计结果(审计结论)报企改办备案。
  5.资产评估。由街道按程序在资产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选)取评估单位,并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时须按国家相关改制政策规定要求进行,其结果按规定公示。
如涉及到土地资产的处置,由街道报新区城乡建设局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新区城乡建设局要出具对评估报告及土地资产的处置意见。其评估结果及处置意见根据需要与资产评估结果合并计算。
  6.资产处置及评估确认。由街道组织对资产处置及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村办企业资产处置及评估结果须经村民代表(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由街道出具资产确认书。
  7.制定改制方案。街道及村办企业改制方案由街道牵头组织制定。
  8.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审议。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由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由街道工会出具监管意见书。村办企业由村民代表(村民)大会决议通过。
  9.文件报批。街道须向企改办提供如下报批文件:
  (1)申请书。街道集体企业应以街道名义进行申请;村级集体企业应以村民委员会名义申请、街道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改制的目的、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改制的进展情况、企业改制的形式、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构成、公司经营范围、债权债务落实、资产处置方案以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处置意见和职工安置意见等。
  (2)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包括改制的组织、改制形式、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安排、职工安置、资金缴纳的监管、政策的落实等内容。
  (3)职工安置方案。
  (4)财务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5)资产评估报告。(如有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须有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及新区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处置意见)
  (6)街道出具的资产确认书(村办企业由村民代表(村民)大会通过的决议)。
  (7)债权债务转移落实协议。
  (8)公司章程。
  (9)出资人协议书及出资人身份证明。
  (10)街道集体企业改制,须提供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决议,街道工会出具职工代表(职工)大会监管意见书。村办企业应提交村民代表(村民)大会决议。
  10.审批。企改办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企改办下文批复。
  11.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以及产权变更等法律手续。与续聘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12.善后工作。改制后企业的善后工作,由街道牵头处理。
  第六条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等重大事项,由企改办呈报企改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再报大连市相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外埠来区企业的改制审批按产权隶属关系,由其企业主管部门所在地的改制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本流程由企改办负责解释,并负责对未尽事宜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开发区企业改制工作流程的通知》(大开企改办〔2005〕1号)、《关于调整大连开发区国有企业改制政策及改制工作流程的通知》(大开管发〔2008〕22号)、《金州区区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工作程序》(大金体制创新组办发〔2002〕4号)、《关于印发金州新区企业改制工作流程的通知》(大金管办发〔2013〕27号)同时废止。

责编: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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