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18年6月11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了《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普市监网处字〔2018〕4号),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未缴纳的罚款及逾期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于长杰 唐群 联系电话: 0411-8768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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