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州区中长街道佰晟食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10MAOUHKFH66;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10213005256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振;经营场所:金州区中长街道和平村;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经调查,当事人金州区中长街道佰晟食品商行于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6月28日在淘宝网上(店名:YOYO俄货店,会员名:粉丝团666)销售俄罗斯食品,其销售货款总计为11752.50元;当事人违法销售货款为11752.50元,没有相关商品库存,当事人未能提供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能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 2018年7月18日取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为金州区中长街道和平村103号、当事人销售过俄罗斯进口食品、当事人没有相关食品库存的事实;
证据2:2018年7月23日取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属实;
证据3:2018年7月23日取证姚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振身份属实;
证据4:2018年7月23日取证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俄罗斯进口食品未能提供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的事实及购进、销售俄罗斯进口食品的时间、数量、金额等;
证据5:2018年8月13日取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回函(杭余市管协复【2018】3591号)及光盘。证明:当事人销售俄罗斯进口食品的事实及销售时间、数量、金额等;
证据6:2018年12月20日取证当事人销售货款确认书。证明:当事人销售俄罗斯进口食品销售货款总计11752.50元。
我局于2019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金普市监 流 听告字〔2019〕1号),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金州区中长街道佰晟食品商行销售俄罗斯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具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发票、拍卖发票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经营国家规定实施检验检疫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的,还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检验检疫证单。对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不得购进和销售。”之规定。
根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未能在查获之日起三日内提供相关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的,由工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等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没收相关进口商品及其已经销售货款,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的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经营的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价值,包括已销售和未销售商品价值。已销售商品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商品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委托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本案查案过程中,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条件,本案运用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销售货款11752.50元;
二、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即3525.75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大连银行缴纳罚(没)款(帐户:大连金普新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帐号:801001213000661;开户行:大连银行第四中心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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