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252904575,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金石小区49号1-502。
2018年10月22日13时30分,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湾里市场监管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诉求登记工单》,编号为12345-10-331,内容是“先生来电反映开发区昌圣路11号院内厂房无证无照经营花土、做塑料包装,厂房前门已锁,但可以绕到院后门进去,故先生来电,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2018年10月25日,湾里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依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结果没有发现举报人举报事项。与举报人电话联系,举报人称近期有时间同我们一起到举报现场。
2018年11月21日11时,湾里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举报人对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区46地-A的厂房内花卉营养土加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场所面积约500平方米,有一台铲车(厂内辽A-BA539)、一把GK9-350型手提高速封包机、一台FR-900型多功能自动薄膜封口机等加工设备。现场有三大堆待装袋的花卉营养土,已装袋正准备封口的花卉营养土若干袋,有2名工人正准备封口。已经封口完毕的花卉营养土堆放在厂房的西头。经与当事人高启国核实,营业执照还没有办理。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
2018年11月2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以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花卉营养土加工销售活动”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证实自2018年9月4日至今,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工业区46地-A的厂房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花卉营养土加工销售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没有记账也未缴纳税金,由于天气转凉,需要花卉营养土的客户较少,经当事人确认共获得违法所得13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证据1:2018年10月22日,接到投诉举报中心转来《诉求登记工单》,证明案件来源线索;
证据2:2018年11月21日,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现场情况的事实;
证据3:2018年11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4:2018年11月23日,为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规模、无营业执照从事花卉营养土加工销售活动时间、违法经营金额和获得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5:2018年11月23日,当事人提供违法所得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加工销售花卉营养土违法所得。
我局于2018年1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大金普市监湾听告字〔2018〕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金普市监湾罚告字〔2018〕05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花卉营养土加工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依据《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照经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无照经营不足三个月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裁量。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1300.00元);
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应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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