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9日13时30分,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湾里市场监管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餐饮处转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源性疾病爆发初报卡》(编号为JP2018030)请食品监管部门协助调查。
2018年11月12日14时,湾里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以此线索,对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南53栋-2号的大连经
济技术开发区湾里南红旺快餐店现场进行检查,实际经营面积约75 平方米,没有发现食品半成品、成品和原料,也没有发现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与当事人核实,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大金普市监湾责改字〔2018〕01112号)。
2018年11月12日,经主管局长韩永泉批准后,以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立案调查。
2018年11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证实当事人自2017年8月8日至今,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南53栋-2号公建房从事快餐服务,经营面积75平方米,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没有记账,也没有正式单据和其他证明。当事人陈述及确认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9500元,获得违法所得84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证据1:2018年11月9日,湾里市场监管所行政执法人员接
到餐饮处转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源性疾病爆发初报卡》(编号为JP2018030),证明案件来源线索;
证据2:2018年11月12日,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规模、原料和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3:2018年11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
证据4:2018年11月13日,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面积、规模;
证据5:2018年11月13日,为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规模、无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时间、违法经营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和获得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6:2018年11月13日,当事人提供违法经营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货值和违法所得。
我局于2018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大金普市监湾听告字〔2018〕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金普市监湾罚告字〔2018〕04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管理,食品摊贩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管理。未经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五倍罚款:(一)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肆佰元整(¥840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应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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