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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13时30分,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湾里市场监管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中心转来的《诉求登记工单》,编号为12345-10-64,内容是“宋先生举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湾商城地下一层水果超市无照经营,希望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2018年10月11日14时,湾里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依举报对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东99号-4的金湾商城地下一层左侧水果超市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面积约500平方米,对外销售各种水果,没有发现营业执照,经与经营者谢仁涛核实,营业执照还没有办理。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大金普市监湾责改字〔2018〕01011号)。
2018年10月1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以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水果经营活动”立案调查。
2018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证实自2017年4月23日至今,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东99号-4的金湾商城地下一层左侧,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水果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没有记账也未缴纳税金,由于水果行业经营经验少,经营场所封闭,水果腐烂变质,共获得违法所得58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证据1:2018年10月8日,接到投诉举报中心转来《诉求登记工单》,证明案件来源线索;
证据2:2018年10月11日,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现场情况的事实;
证据3:2018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4:2018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地址等情况;
证据5:2018年10月18日,为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规模、无营业执照从事水果经营活动时间、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和获得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6:2018年10月18日,当事人提供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生产食品货值和违法所得。
我局于2018年1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大金普市监湾听告字〔2018〕0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金普市监湾罚告字〔2018〕03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水果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之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依据《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照经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无照经营一年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之规定予以裁量。
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大写)伍仟捌佰元整(580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应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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