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华家屯镇华家村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87334759A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21021301499
法定代表人:刘 伟 性别:男 职务:总经理
联 系电 话:18904081300
经调查,大连大伟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生产的豆堡包(批号20171009)产品,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日常监督抽检中霉菌项目不符合GB/T20977-2007、GB7099-2015、GB2760-2014标准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线索移交后,经我局调查,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了615袋,规格为105克/袋,单价:2.00 元/袋,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为1230.00元(615袋×2.00元/袋),货值金额123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线索移送函》(甘市监食协函【2017】001号),包括:1、检测报告(NO-SS171011037)一份;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C17210202110737)一份;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一份;4、北京华联联营商品收货单复印件一份;5、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2017年10月9日生产的豆堡包产品经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二: 2017年12月20日,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87334759A)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421021301499)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三:2017年12月20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刘伟提交的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210222*********215)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自然人的主体身份合法有效;
证据四:2017年12月20日,当事人提交的说明函1页、大连大伟食品生产销售台帐1页,证明当事人2017年10月9日生产问题产品的原材料、产品销售、库存情况;
证据五:2017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2页、车间现场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检查情况;
证据六:2017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责令改正复核笔录1页,当事人提交的霉菌超标整改报告2页、2017年12月27日产品检验报告1页,证明当事人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整改情况;
证据七: 2018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总经理刘伟取得的调查(询问)笔录2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了615袋(105克/袋,2.00元/袋)豆堡包及对检验结果认可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5月18日向大连大伟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大金普市监 食生 听告字〔2018〕002号),告知大连大伟食品有限公司可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大连大伟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大连大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堡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并认真整改,其产生的危害后果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要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 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叁拾元整(¥1230.00元)
二、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共计罚没款伍万壹仟贰佰叁拾元整(¥51230.00元)
请大连大伟食品有限公司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大连银行第四中心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