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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普市监湾处字〔2018〕02号

信息时间::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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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大连金叶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210213MA0U6DUE80; 
法定代表人:吴晓枫;
注册资金:1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3号-8,
成立日期:2017年5月26日,
经营范围:米、面制品加工及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9月8日13时37分,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湾里市场监管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中心通过“钉钉”转来的“大连金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馒头食用后发生呕吐事件,望调查处理。”
2018年9月8日17时,湾里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3号-8的大连金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蒸柜1台,和面机1台,压面机1台等设备,已经使用(在保质期内)的干酵母、食用纯碱和食用食盐。经与当事人核实,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大金普市监湾责改字〔2018〕098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大金普市监湾先保字〔2018〕098号)和《物品清单》(大金普市监湾物字〔2018〕098号)。
2018年9月1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以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立案调查。2018年9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证实自2017年12月8日至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900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2700元。
2018年9月14日,湾里市场监督管理所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向其下达了《查封(扣押)通知书》(大金普市监湾扣字〔2018〕098号)和《物品清单》(大金普市监湾物字〔2018〕098号)。
另调查,“大连金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馒头食用后发生呕吐事件。”举报人举报内容与事实不符,没有食用大连金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馒头。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2018年9月8日,接到投诉举报中心转来信息,证明案件来源线索;
证据2:2018年9月8日,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证明当事人的生产规模、原料品质及质量和没有食品生产许可的事实;
证据3:2018年9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
证据4:2018年9月10日,当事人提供2017年12月22日“合格”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食品质量状况;
证据5:2018年9月10日,为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规模、无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时间、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和获得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6:2018年9月10日,当事人提供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生产食品货值和违法所得。
    我局于2018年9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大金普市监湾听告字〔2018〕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金普市监湾罚告字〔2018〕02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规定,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规模较小,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清违法事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蒸柜1台,和面机1台,压面机1台);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00元);
4、罚款人民币伍万零壹佰元整(50100.00元)。
当事人应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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