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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普市监湾处字〔2018〕01号

信息时间::2018-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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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宋桂琴,女,汉族,50岁,身份证号:21021*********0022,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水路19A号1-1-2,电话:13052769158;名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隆商店;社会统一代码:922120213MA0X21XC9Q;经营者姓名:宋桂琴;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东4号楼;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烟酒、副食品、粮油、日用品、日用杂品零售;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0日;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2102130025039;期限:2016年12月29日至2021年12月28日。
2018年7月1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里东4号楼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隆商店监督检查发现,该商店于2018年4月25日租赁给李玉平经营,且食品经营许可证借给经营者使用。行政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房屋租赁协议》和《经营协议书》。2018年7月16日,经对吉隆商店现经营者调查询问,证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隆商店经营者宋桂琴在租赁房屋同时,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给吉隆商店现经营者李玉平经营使用。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大金普市监湾责改字〔2018〕01号)。2018年7月1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以该当事人“涉嫌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立案调查。2018年7月18日,对当事人宋桂琴询问,证实于2018年4月25日至今,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证据3:《房屋租赁协议》和《经营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出借证照情况;
证据4: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商店现经营者使用宋桂琴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证据5:调查笔录,证明宋桂琴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证据6:询问笔录,证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隆商店经营者宋桂琴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给现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我局于2018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大金普市监湾听告字〔2018〕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金普市监湾罚告字〔2018〕01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规定,已构成食品经营者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时间较短,初次违法,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清违法事实,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应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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