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动态 > 通知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普市监食生处字〔2018〕003号

信息时间::2018-08-03

字体:[小]

当  事  人: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金江调味厂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乡小朱家村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X048173173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21021300937
法定代表人:朱朝江       性别:男       职务:经理
联 系电 话:0411-87885192
经调查,当事人从2017年11月23日开始未经许可生产“大连醋精” 产品,共生产了一个批次22件产品(共440瓶,480ml/瓶),成本价17.00元/件,销售价24.00元/件,利润额为154.00元(22×7=154),到2018年3月19日截止该涉案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18年2月5日,当事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X048173173)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321021300937, 食品类别为调味品—0302食醋,有效期从2016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二:2018年2月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兼经理朱朝江提交的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210221*********536)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身份有效;
证据三:2018年2月5日,当事人提交的成品入库记录、成品出库及销售记录、产成品明细帐、销售明细帐、食品召回计划各一页,证明当事人2017年11月23日涉案产品的出入库、产品销售情况;
证据四:2018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2页、车间现场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检查情况;
证据五:2018年2月5日,当事人提交的原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QS210203070349,产品名称为调味料(液体),有效期从2013年8月23日至2016年8月22日)和涉案“大连醋精”产品标签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产品的事实;
证据六: 2018年2月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做的责令改正复核笔录1页,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证据七:2018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兼经理朱朝江取得的调查(询问)笔录2页,同时当事人提交召回情况说明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了涉案 “大连醋精”产品22件(共440瓶,480ML/瓶),成本价17.00元/件,销售价24.00元/件,利润额为154.00元及召回情况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7月30日向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金江调味厂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大金普市监食生听告字〔2018〕003号),告知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金江调味厂可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听证或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金江调味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或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金江调味厂未经许可生产“大连醋精” 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 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违法行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其产生的危害后果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要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肆元整(¥154.00元);
2、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共计罚没款伍万零壹佰伍拾肆元整(¥50154.00元)。
请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金江调味厂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大连银行第四中心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起诉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