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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金普市监稽处字 {2018}3201号

信息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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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大连开发区蓝天幼儿园
地址(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峪街67号网点                 邮编:11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长平   性别:女  职务:举办者   身份证号:222326*********029     电话:13942005301
违法事实:
2018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峪街67号网点的“大连开发区蓝天幼儿园”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现场未见该幼儿园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1月11日以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为由正式立案调查。2018年3月12日,经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侯占东询问,证实该当事人《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7年9月28日到期,至今未取得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即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月12日,执法人员现场对食堂加工间内的工具容器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大金普市监稽先保字[2018]3033号),同时申请对物品餐盘20个、不锈钢锅1个、大盆2个予以扣押。3月12日,经主管领导虞舸局长批准后,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转为查封扣押。4月11日,经我局主管局长虞舸批准,对查封扣押物品予以延长查封(扣押)期限。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食谱、学生明细等作为证据。
2018年6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金普市监稽罚告字(2018)3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金普市监稽听告字(2018)3201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鉴于当事人幼儿园每月每天人数不固定,且初次违法,又未做相关记录和账目,故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均无法查实,无法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未产生严重后果,并积极配合查处。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四)、(六)项的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四)、(六)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 没收涉案工具(餐盘20个、不锈钢锅1个、大盆2个)。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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