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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信息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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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 备注
1 大金普市监稽处字【2018】3201号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018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峪街67号网点的“大连开发区蓝天幼儿园”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现场未见该幼儿园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3月12日,经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询问,证实该幼儿园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7年9月28日超过有效期限,至今未取得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即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大连开发区蓝天幼儿园 《大连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证字第200505号 王长平 自动履行2018-6-22 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 没收涉案工具(餐盘20个、不锈钢锅1个、大盆2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
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给予减轻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主要违法事实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处罚机关 备注
1 大金市监消处字[2015]第01号 个体工商户边艳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尚未销售假冒 “长城”及“图形注册商标润滑油及防冻液共34桶、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销售的“长城”润滑油经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均为假冒商品。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兴西街恒升重型汽车配件商行 210241601846295  边艳杰 自动履行2016年3月2日 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大金市监消处字〔2016〕01号 苗芃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行为案 依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没收尚未销售的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童鞋、童装,罚款1350元整。 当事人从2015年10月份左右开始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童装、童鞋等商品 / / 苗芃 自动履行2016年2月26日 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大金市监消处字[2016]第02号 王春禹无照零售烟草制品行为案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003万元,罚款0.3万元整。 当事人于2015年4月份开始至2016年4月26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大连开发区辽河西路88-33号无照零售烟草制品。 / / 王春禹 自动履行2016年5月4日 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大金市监消处字[2016]第03号 体工商户姜学真无照销售烟草制品行为案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0319万元,罚款0.3万元整。 当事人于2015年年底至2016年4月26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大连开发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无照销售烟草制品。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副产品批发云臻糖果摊 210241600319373  姜学真 自动履行2016年5月9日 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大金市监消处字[2016]第04号 个体工商户范洪志无照销售烟草制品行为案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195万元;罚款0.3万元整。 当事人于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26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大连开发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无照零售烟草制品。当事人共出售香烟210条,从中获利1950元。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洪志食杂店 210241600303543  范洪志 自动履行2016年5月30日 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大金市监市处字[2015]第2号 正大食品企业(成都)有限公司在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金州体育场店商品促销活动中从事虚假宣传行为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罚款1万元整。 当事人在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金州体育场店销售正大银耳莲子羹时使用“养颜、润肺、抗雾霾”载有虚假宣传用语的宣传牌。 正大食品企业(成都)有限公司 510100400030594  于建平 自动履行2016年1月12日 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金州体育场店
7 大金市监消处字【2015】 个体工商户裴福东销售不合格眼镜架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当事人于2015年4月从广东省东莞市圆鑫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科苑九路2号A栋)购进了64副Metels/bonve牌55-16-140型号的眼镜架进行销售,进货价格为人民币29元/副。除本次抽检工作留存的4副商品外,Metels/bonve牌眼镜架已经以人民币55元的销售价格售出30副,共获利78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未做登记,也未建立进销台账,得知检验不合格后,在规定的复检期限内没有要求复检。尚未售出的不合格眼镜架,经生产厂家同意全部退回。 大连市金州区 210213603610995  裴福东 自动履行2016年3月3日 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4号 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780万元整,上缴库; 宝时达眼镜斯
2、 罚款人民币1.0176万元整,上缴国库。  大林路店
8 大金市监消处字【2015】 个体工商户陈王林销售不合格眼镜架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当事人于2015年1月从深圳市泰尔眼镜有限公司(地址:龙岗区横岗街道四联社区茂盛路联盛巷25号四至五层)购进了42副施洛华牌53-17-138型号的眼镜架进行销售,进货价格为人民币108元/副。除本次抽检工作留存的4副商品外,施洛华牌眼镜架已经以人民币141元的销售价格售出10副,共获利33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商品时,未做登记,也未建立进销台账,得知检验不合格后,在规定的复检期限内没有要求复检。尚未售出的不合格眼镜架,经生产厂家同意全部退回。 大连市金州区 210213602775870  陈王林 自动履行2016年1月12日 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5号 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33万元整,上缴国库; 富嘉隆市场燕
2、 罚款人民币1.974万元整,上缴国库。  乐王林眼镜店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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