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8号万和汇4楼 邮编:11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盛熙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电话:18504200756
案情介绍:2018年3月15日,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稽查大队执法人员杨磊、张华、尹忠慧对大连凯狮餐饮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后厨正在使用的피클솔루션씨즈닝(腌鸡调料)没有中文标签。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3月15日以该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为由正式立案调查。
2018年3月16日,经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韩盛熙的询问,该单位共采购了피클솔루션씨즈닝(腌鸡调料)10包,20千克/包,单价52美元,共520美元,剩余6.9 千克。该单位索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有采购台账记录。
2018年3月27日本案件已调查终结,本案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现场检查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
《询问调查笔录》1份、采购台账复印件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1份。
2018年4月10日,本局对大连凯狮餐饮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进行了案件合议,合议过程中,各委员对本案的几个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从不同角度对同一问题进行了阐释,最后案审办的意见本案主体明确,定性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裁量得当,适用法律正确。
2018年4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金市监稽罚告字(2018)第1101号}、《听证告知书》{大金市监稽听告字(2018)1101号},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听证权利。
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及听证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피클솔루션씨즈닝(腌鸡调料)没有中文标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在执法人员检查时能够积极配合,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食品安全隐患,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进口食用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也感受到当事人改变其违反经营行为的信心,加之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地配合调查。本局决定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元)。
2、没收剩余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피클솔루션씨즈닝(腌鸡调料)6.9千克。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大连金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金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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