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住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兴大街39-8号 邮编:1166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学龙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定人
身份证号:370305*********639 电话:13804957888
违法事实:
2018年4月13日,我局接到28号-民意-0408号关于诉求人反映“大连众鼎外企服务有限公司食堂卫
生条件差”等投诉后,立即责成执法人员调查处理。2018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食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大连众鼎外企服务有限公司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
动,该单位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18年4月16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我局以该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
经营活动案”为由正式立案调查。
2018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朱学龙进行询问调查,朱学龙承认该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018年4月24日,本案业已调查终结,本案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等作为证据。
2018年4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金普市监稽罚告字(2018)420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大金普市监稽听告字(2018)42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
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1、经营食堂的时间较短,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2、当事人系初次违法;3、当事人积极配合查处,在接受监督检查后,该食堂立即停止经营,立即到金普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四)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炒锅一个、菜刀一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叁佰陆拾元整(¥336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合计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2736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大连金普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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