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发现不合格(问题)食品,现将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详情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六期)
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六期) | |||||
序号 | 被抽检单位 | 抽样基本情况 | 不合格项目 |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 原因排查及 企业整改情况 |
1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场映华源风味熟食店 | 凉皮(散装) | 苯甲酸(以苯甲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 该熟食店开展自查,对流通领域进货查验及食品存放等环节全面整改。 |
2 |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金州体育场店 | 凉皮(散装) | 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当事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金州体育场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大商超级市场金州体育场店免予行政处罚。 |
本次抽检凉皮苯甲酸及其钠盐不合格,大商超市金州体育场店虽然做到及时收取索证索票,但是苯甲酸及其钠盐并不是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属于生产问题。 今后大商超市金州体育场店会加大各厂家索证索票的规范性,注重各厂家的运输等问题,保证厂家配送的商品符合相关规定。 |
3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抚顺街国亿超市 | 猪皮冻(散装) | 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查,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采购中不知道所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
该超市开展自查,对流通领域进货查验及食品存放等环节全面整改。 |
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六期) | |||||
4 |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 | 油炸多味小麻花(散装) | 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制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针对销售检验不合格的油炸多味小麻花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及时解除了与大连宏喆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联销合同,清除出金州新玛特超市,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大商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免予行政处罚。 | 1、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做出书面陈述说明原因。2、解除其联营合同并清出超市。3、告知各主管加强现场制作商品的管理,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责令立即停止加工销售,督促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加强自查自纠,杜绝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
责编: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