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点打击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暂扣车辆,并处5000元罚款;违反同一规定两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20000元罚款。
3.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对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市民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营运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举报电话:87626798。
在此,新区交通稽查大队号召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打击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行为之中,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不为非法营运车辆提供保护,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城市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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