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报告2017年度粮食收购企业经营情况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8-01-24

字体:[小]

 

各有关粮食收购企业:    

根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78日发布)、《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156号)文件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规范许可证使用情况,指导企业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确保上报情况真实有效,现将报告2017年度粮食收购企业经营情况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时间  

2018122日~228日(法定假日除外)。    

二、报告对象  

20171231日前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资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三、报告需携带的材料:     

(一)2017年度粮食收购企业经营情况报告表(登陆大连金普新区政府”网站,在公示公告栏目内下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30万元的资信证明(近期开户银行对帐单复印件)。  

(四)自有仓储设施的证明材料或与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租赁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其中:  

1、自有粮食仓储库的,提供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大连市物流发展管理中心核发)原件、复印件。   

2、租赁粮食仓储库的,提供《仓储租赁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及仓储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工企业同时提供加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五)自有或租赁的粮食仓储库中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含身份证号);仓储能力达到500吨以上和从事粮食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及政策性粮食业务的企业,同时提供本企业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含身份证号)。   

(六)《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使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且须分别加盖本企业或仓储企业的公章。

四、有关要求

(一)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各报送单位必须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实事求是,在规定期限内,将报告材料报送至新区商务局市场秩序和粮食处。  

(二)在报送2017年度粮食收购企业经营情况期间,新区商务局将组织人员对部分粮食收购企业进行抽查。经查验不符合政策要求、不履行规定义务等情况的,将视情予以处罚直至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三)在报送2017年度粮食收购企业经营情况期间,暂不受理变更事项申请换证,如有近期到期换证的企业需在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完成后再申请办理。

联系地址:金普新区管委会一楼西区(市场秩序和粮食处)

联 系 人:姜筱钦   

联系电话:0411-87576057

 

 

 附件1:2017收购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名名单.doc

 附件2:2017年收购企业报告表.doc

责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