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信息时间::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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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之规定,动物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承担所辖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畜主(货主)在动物离开产地(饲养地)前,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根据我区检疫工作需要,现将大连金普新区动物检疫申报点公布如下:
金普新区基层动监所(检疫申报点)区划明细表(2017-8).xls
责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