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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参观景区(点)及周边的商品零售、住宿及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信息时间::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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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者:
  旅游旺季已到来,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促进金普新区旅游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及《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现对金普新区内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服从价格监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价格秩序。
  二、各旅游参观景区(点)应严格执行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门票价格,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要遵守价格承诺,保证服务质量。景区内及周边餐饮酒店、宾馆旅社、商品零售网点、导游服务点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使用虚假或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消费者消费等价格欺诈、欺客宰客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各旅游参观景区(点)应按要求落实好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参观景区(点)按规定对特殊游客群体给予票价减免或优惠政策照顾。
  四、原则上实行一票制。将普通门票和特殊门票或相邻的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联票和普通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向游客强行销售。
  五、严禁强制服务、欺客宰客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六、各旅游参观景区(点)配套经营的停车场应做好价格公示,严格按审批标准经营并收取费用,落实好减免政策。
  七、经营者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有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以上提醒,望各经营单位能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企业内部价格管理,自觉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对查出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而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游客、市民和社会各界对金普新区旅游行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拨打“12345”、“880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大连金普新区经济发展局
                                                    2017年7月10日
 

责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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