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取消、停收或减免缓部分收费项目的规定,我们编制了《2017年金普新区及区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非税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0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16〕691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2017年大连市及市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大财非〔2017〕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省、市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情况,《非税目录》做以下修改:
1.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房屋登记费、换房代办费、换房交易手续费、差价换房补偿金;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环境监测服务费、房屋转让手续费、预防性体检费、城市公共事业附加、白蚁防治费;
2.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收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药品检验费;
3.将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4.将城市占道费并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5.删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图书租金;
6.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
7.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省、市文件规定暂停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凡国家、省及市本级已公布取消、停收或减免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我市已停收的收费,如:林权勘测费、高中择校费、国际商务师考试费等,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继续征收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征收。
二、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收入级次和《非税目录》规定的科目编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时、足额划解收入。
三、《非税目录》中若有遗漏而没有列入的项目,由执收单位随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或申报,以便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若涉及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项目增加、减少(含取消)及调整的,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
2017年金普新区及区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1).xls
责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