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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普新区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行动相关要求的通告

信息时间::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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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集中开展海洋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渔船规范管理的意见》(辽海渔发〔2016〕24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捕捞渔船“船证不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金普新区辖区内所有海洋捕捞渔船在2016年10月31日前必须向船检部门申请渔船现场勘验并进行检验。

2.船主必须签订《承诺书》(承诺书和现场勘验表格必须由渔民签字。如遇到船主出海外出,或其它原因不能签字的,必须由船主委托人携带船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买卖协议(合同、公证书)来代替船主签字)。经勘验确认的“船证不符”渔船船主必须主动到金普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处罚,并持处罚证明到船检部门办理渔船检验相关手续。

3.对于“船证不符”渔船,将按照实船数据计收船检费;按照渔船实际主机功率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记载的主机功率享受渔业油价补贴等惠渔政策;按照渔船实际情况配备安全、救生、消防设备和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凡渔港监督部门已发放安装的安全救助设备和通讯导航设备(AIS、RFID、北斗),船检部门在船检证书的记事栏中予以备注。

4.渔船完成现场勘验后,船检部门将在渔船上张贴标签,并在证书上进行签注(渔民不得擅自涂改、撕扯标签)。

5.船舶所有人如果在规定时段内未进行检验或未及时缴纳罚款,渔政、渔监、船检部门将不予对其年审、换证、年检和发放油补。

6.渔民申报本次渔船检验流程:(1)申报渔船现场勘验;(2)验船师和测量人员对渔船进行现场勘验并进行渔船检验,张贴检验标识。船主签订《承诺书》;(3)船主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及各项规费。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87678900

 

责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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