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外经贸局(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做好2015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通知》规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目录》(2014年版,另外即将发布的2015年版目录中新增部分也纳入贴息范围)中的产品(不含旧品)申报进口贴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当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进口产品是已完成进口报关,进口技术是在上述期间执行合同,并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四)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这次一律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企业近五年有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无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
2、《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及电子数据(见附表1—1)。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见附表1—2,要EXCEL格式)及电子数据。
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6、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7、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8、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免征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三)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等矿产品的,应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钴等的含量,并提供含量证明材料。
(四)《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申报项目汇率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5年第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三、报送时间及其他要求
1、各区市县外经贸局(商务局)要组织好辖区内企业进口贴息项目征集、申报等服务工作。
2、申报进口贴息项目企业按照《通知》规定准备纸质材料(要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材料(企业申请报告、附表1—1和附表1—2),加盖企业公章后,于2015年8月15日前报送市外经贸局机电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83635520 83680665
传 真:83627404
电子邮箱:jmw_guanjie@dl.gov.cn
附件:1、 附表1-1+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xls
2、 附表1-2+2015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xls
3、 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5年版).xls
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
责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