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我区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5号)有关规定,金普新区管委会决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区向全区发布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一、森林高火险期:每年3月5日至5月20日为我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高火险区:大黑山、小黑山、童牛岭、大孤山化工区、松木岛化工区、石河东沟、钓鱼台、三十里堡四楞山、光棍岭、狼窝,炮台、复州湾、金石滩、大李家、大魏家、七顶山街道所有林地或距林地边缘200米范围以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凡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公职人员除经济处罚外,一律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政纪处分;领导干部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一律行政问责;被处罚的人员,一律通过媒体曝光。“五个责任”即:森林防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林权所有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团队领导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单位施工失火,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负责;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失火,监护人或监护单位负责。
在高火险期内、高火险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地或距林地边缘200米内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 烧荒、烧地格、焚烧垃圾、烘烤加工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野炊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凡我区群众、景区游人、护林人员,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2119或87779119。
五、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人员、车辆,按照林区管理隶属关系,经有关街道批准后,由相关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活动时间、地点、范围进行全程监督。
六、对处于旅游景区范围的森林高火险区,责令景区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限制开放游览区域,控制游客数量或者暂停开放等措施。
七、发生森林火灾后,所在地街道、林权所有单位或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应及时将火情报告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在扑火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原则有序开展,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
八、对未成年人和智力残疾人员要落实责任制,对其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家长和监护人的责任。
九、各街道、林权所有单位和景区经营管理单位,要在重点路口、景区入口、墓区通道等主要地段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例行检查,并认真开展巡逻工作,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并在进入林区路口设立永久性的警示牌。凡进入我区森林公园、风景区游览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森林防火安全有关规定。森林公园、风景区和管理人员应对游人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十、森林高火险期内,各街道、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林权所有单位和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
十一、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5号)、《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辽森指字[2006]1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12119或87779119。
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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