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辽环发〔2015〕42号)等要求,经管委会研究,现划定大连金州新区畜禽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
1.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金州区、开发区建成区、各涉农街道建成区区域;医院、学校、幼儿园区域及周边1000米范围;大黑山山城、关向应故居、金州副都统衙门旧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周边500米范围。
2.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卧龙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2.92 km2,二级保护区22.5 km2;登沙河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0.26 km2,二级保护区10.15 km2;北大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3.28 km2,二级保护区24.51 km2。
3. 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
大黑山国家森林公园周边500米范围陆域;大连金石滩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周边500米范围陆域。
4. 自然保护区
大连城山头海滨地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约13.5km2;大连小黑山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面积约42.1km2。
5. 功能园区
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双D港产业园区,金州经济开发区,金渤海岸经济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园区、小窑湾国际商务区,先进装备制造业园区,金石文化旅游产业区。
6. 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
沈海高速、鹤大高速、大窑湾疏港高速公路金州新区段两侧外延300米范围内;国道201、国道202金州新区段两侧外延300米范围内。
7. 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
二、具体要求
1. 禁养区内禁止养殖畜禽。禁止新、改、扩建任何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户)。
2. 在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限期自行搬迁、关闭。逾期不搬迁、关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2017年底前,完成划定区域内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3月2日
责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