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大金管办发〔2015〕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35号)要求,新区管委会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大连市统一标准,每人每月61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450元。
(三)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执行大连市统一标准,每人每月700元。
(四)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460元。
二、资金保障
此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后,财政资金分配体制保持不变。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新区管委会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新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提标工作作为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此次提标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管理,规范操作。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确保政策把握到位、落实到位;认真按照低保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做好已保对象的重新审核、待遇落实和新申请对象按新标准审核审批工作;进一步做好低保档案管理及数据录入更新工作,及时将家庭收入变化等相关内容填入低保对象档案,确保档案材料归档齐全,数据准确,管理到位。
(三)按期提标,确保落实。各街道办事处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认真、抓紧做好本次提标工作,确保在7月底前将新调整的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大金管办发〔2014〕30号)同时废止。
大连金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责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