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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局级重点税源企业填报监控报表制度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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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总局工作要求,为做好税源监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填报范围

  自2015年1月1日起,市局规定的重点税源企业每月要按要求填报相关报表。

  二、填报要求

  1、各重点税源企业要高度重视税源监控工作,填制报表要真实准确,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数据相一致(国税相关数据应与ctais数据相一致)。

  2、各重点税源企业每月应及时上报数据,正常月份截止日期16日,季度申报截止日期18日,申报截止日期与征期不完全一致,各重点税源企业必须按月及时上报。

  三、填报资料下载

  见附件。

  四、填报注意事项。

  具体填报要求按照附件中的讲义以及填报说明执行。一些特殊注意事项需要各重点税源企业注意:

  1、在填写信息表时,所有企业均为总局监控,信息表32栏必须选择“总局监控”

  2、税收表中金额单位除价格外一律为万元。各企业应注意数量级,防止填报错误。

  3、在每月填报数据前,首先要点击“计算”,使税收表中的数据逻辑关系相对应。

  4、在未发生欠税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第32、33栏;第46、47栏;第59、60栏应相等。

  5、本年新增企业应免抵税额,填写在税收表第78栏,需要根据企业填报所属月份应免抵税额数填写。

  6、税收表中企业所得税相关指标64-68栏在所属月份为3、6、9、12的月份按照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以及相关要求填写。第69栏在所属月份为1、4、7、10的月份按照企业季度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数额填写(1月份应同时填写70栏)。

  7、《产品表》的审核方法:在《产品表》的产品栏内点击“鼠标右键”,选择“审核当前行”,系统会自动弹出问题提示。

  8、《重点税源企业调查问卷(月报)表》本年改为月报表,企业应按月填写,同时在主要指标预测中,税收预测新增月份预测,需要预测填报所属月份次月的税收情况。

 
  联系人:郑佰强、刘伊 联系电话:87184192、87184029

  联系邮箱:
gsjjtc@163.com

   2015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表式.XLS

  2015年企业版(0204).rar

   2015年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填报说明.doc

   2015年重点税源讲义(企业版).doc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doc

   tras.exe
  

  
 

责编: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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