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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连环转让后撞人致死,责任由谁来担?

信息时间::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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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小型轿车转让给杨某,杨某又转让给崔某,崔某驾车时不慎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死者家属将张某、杨某、崔某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崔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110万余元,杨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脱审车辆“肇事”,死者家属起诉三任车主
      今年年初,崔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李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崔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经鉴定,该肇事车辆未进行年检,且事故发生时崔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另查明,肇事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2017年底,张某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杨某,出售时车辆已完成年审,且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前一日,杨某以2000元的价格将车辆转让给崔某,此时车辆处于脱审状态。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家属将崔某、杨某及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110万余元。
      法院判决:第二任“车主”和现任“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虽然未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手续,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但其实际上已完全丧失了对该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且涉案车辆在出售时通过年检并投保有交强险,其未办理该车辆交易过户手续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不具有因果关系,故张某对该事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杨某不能举证证明涉案机动车在转让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在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涉案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故应视为涉案车辆在转让给杨某时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和不确定的危险,杨某无故不进行车辆年检且转让未年检的车辆,系一种放任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故其应对涉案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法判决崔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110万余元,杨某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机动车买卖,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据本案主审法官吴岳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买卖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产权和法律意识薄弱,有些车主为了省事会忽略过户环节,殊不知这样可能会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对于原车主来讲,一旦车辆发生交通违章或事故、逃逸等情形,交警部门将会按照登记信息找到原车主,引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因此引发诉累。如果买家没有对车辆年检或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原车主再次购买新车时也无法办理新车上牌业务。对于二手车的购买人来讲,不进行过户登记就无法得到车辆完全的物权,如果原车主因为经济纠纷被他人起诉,车辆的所有权也将会被法院查封。

责编: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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