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年轻的黄某失去了生命,妻子李某也在事故中重伤致残。这起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判决后,婆婆收到百余万元赔偿款。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她却把本该属于儿媳和孙女的部分也取走并躲了起来,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企图独吞赔偿款。近日,这位财迷心窍的婆婆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珠海市斗门区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过去我和儿媳的关系还挺好的,儿子出事以后,我也一心想用这些赔偿款把重伤的儿媳照顾好,给孙女读书用,可是后来她们把我告上法庭,我的心就慌了。我是一个农村妇女,不懂法律,就想着拿着钱躲起来就什么事都没有了,别人也找不到我。直到现在要被判刑,我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犯了法。在这段躲藏的日子里,我内心也一直处于愧疚之中,我知道自己的行为对于儿媳和孙女来说,造成了多大的伤害,刑期满后我会尽最大的努力弥补”。
——婆婆霍某
她携款“潜逃”
李某与黄某结婚后,与婆婆霍某住在一起,不久夫妻二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莹莹,一家人相处和睦、其乐融融。可是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夺去了丈夫黄某的生命,妻子李某也在事故中严重受伤。
经斗门法院审理判决,李某与女儿莹莹、婆婆霍某三人共应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120万余元。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到位的赔偿款58万余元全数由婆婆霍某收取,而李某与女儿莹莹没有实际收到任何赔偿款。此外,黄某生前购买了人寿保险,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款60万元也全数由婆婆霍某收取,但婆婆收到赔偿款后并没有把本属于儿媳和孙女的部分归还给她们。于是,李某与女儿莹莹诉至斗门法院,请求婆婆霍某返还二人应获得的赔偿款。法院经审理判决霍某返还李某与莹莹赔偿款共计60万元。
案件诉讼期间,霍某从银行提取了85万元,判决生效后,霍某竟然携带剩余款项离开住处,隐匿身份躲藏起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
执行员:拒不执行判决追刑责
我国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要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如果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
本案中,霍某在民事判决生效时有能力执行却携款潜逃,分文未支付给儿媳和外孙女,属于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该案审判法官表示,黄某用生命“换”来的赔偿金却使得母亲与妻女之间的亲情被摧毁,本是一家人,最终对簿公堂。对于黄某来说,一定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局。近年来,父母、兄弟、姐妹争夺赔偿金的案例不在少数,曾经的脉脉亲情在一次次争吵和对簿公堂的家庭大战中越走越远。希望家人之间能够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多一份关心,少一份计较,莫因金钱之争伤了亲情。家,无论贫穷还是富贵,一家人只要在一起,就是幸福。
财迷心窍婆婆获刑15个月
这起交通事故后,丧子的霍某和丧夫的李某本应相互扶持,共渡难关,然而却因婆婆财迷心窍独占赔偿款引发纠纷。
李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一级伤残,女儿莹莹年幼,两人生活十分困难,在婆婆卷走本该属于她和孩子的部分赔偿款后,无助的李某只好再次向法院反映情况,要求追究霍某刑事责任。法院认为霍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原已审理生效判决,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情节严重,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中山一玩具厂附近将霍某抓获。斗门检察院以霍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斗门法院提起公诉。
斗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霍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决霍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后霍某服判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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