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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伤却已超退休年龄怎么办?别怕,法援来相助

信息时间::20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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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了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让我们来看看这样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吧!!!
      案情概述
      2019年10月27日,已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贾某进入昆山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打工,担任包装工职务。同日,双方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该协议对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和支付、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劳动纪律、知识产权和保密义务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019年12月8日,贾某在工作中发生了挤压事故,导致其右足受伤。2020年8月10日,在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0年11月12日,被评定为10级伤残。
      2020年11月16日,贾某向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待遇事项的法律援助申请,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获知相关情况后主动介入,及时受理、提供法律援助,指派江苏文成律师事务所马卓律师承办了该案。承办人第一时间为贾某提起了劳动仲裁。
      但是,劳动仲裁开庭时,用人单位告知仲裁庭已就工伤认定事宜,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1月14日,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审理该案。
      2021年2月15日,贾某收到常熟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应诉材料。2021年2月18日,贾某因该行政诉讼再次向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马卓律师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因此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贾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予以准许,并再次指派江苏文诚律师事务所的马卓律师为贾某的法律援助律师。
      承办过程
      昆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和马卓律师抓紧时间对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一方面,积极地安抚贾某激动的情绪;另一方面,详细了解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常熟市人民法院发来的诉状、人社局的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进行详细的研究。为了固定证据,承办人与贾某一起至昆山市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进行详细的调查走访。承办人依照法律规定,积极的与安徽省萧县社会保险部门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了解清楚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承办人认真起草行政答辩状,并且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以及答辩状。
      承办人于2021年3月19日参与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用人单位与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贾某的行政诉讼案。庭审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贾某在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入职昆山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以及贾某均确认,贾某入职时已超过退休年龄,当时她的年龄为51周岁,且入职之前没有在昆山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作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本案中,贾某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贾某在昆山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并获得报酬,这些都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办案结果
      在承办人马卓耐心细致专业的努力下,2021年6月30日承办人收到了常熟市人民法院发来的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是驳回昆山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通过承办人马卓的不懈努力,该起案件贾某的工伤资格得以保留,为以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奠定了基础,让受援人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
      案件点评
      很多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由于在农村没有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迫于生活压力,进城务工。由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不用缴纳社会保险,很多用人单位出于减少经营成本的考虑,招录了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了工伤事故,他们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确实值得我们思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已超过退休年龄,他们无法再参加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工伤事故,那么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就会由用人单位承担,尤其是出现工亡事故,作为用人单位将承担很大的风险。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一方面为后续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效借鉴,另一方面,也是对招录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的一个警示。

责编: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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