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热播的电视剧《三十而已》
将三十岁女性面临的危机和困惑
展现得淋漓尽致
人到三十
各有各的彷徨
各有各的迷茫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
是顾佳手撕“小三”这段
观众眼中,顾佳是全能妈妈
无论是孩子的教育、公司的管理
她都能打理得井井有条
可谓是“上得厅堂下得厨房”的贤内助
可尽管如此,由于“小三”的入侵
最终还是与丈夫以离婚收场
顾佳的回击方式
虽然引起极度舒适
但是小编并不提倡这种做法
因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
这样的“回击”可能会涉及到违法犯罪
那么
在法律范围内
如何手撕“渣男”和“小三”呢?
今天我们就来看剧学法
Let‘sgo!
曝光他人/她人
出轨视频泄愤违法吗
妻子或丈夫拍摄对方出轨视频并不侵权,因为有相应的知情权,并且将视频作为证据,在离婚诉讼中要求离婚,并取得相应赔偿。
但是,如果为了泄愤将视频传播到网络上,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这样做很可能会演变成不特定人之间的伤害以及犯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所以,视频可以拍,但是在网络上传播这种事还是住手吧,运用法律合理维权才是硬道理!
如果被出轨
有法律支持的补偿吗?
面对出轨太委屈,有法律支持的补偿吗?
在我国现行《婚姻法》里四种情况下,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一方出轨,情节严重,达到同居的程度,可要求损害赔偿。不过,根据2021年1月1号起即将实施的《民法典》,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被出轨后与其哭哭啼啼的怨天尤人,不如拿起法律的武器争取自己的权益!
给第三者的钱
可以要回来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出轨小三后,直接未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因此侵犯了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而且出轨一方属于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被认定为全部无效的赠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你们吃过多少次晚餐,开过多少次房,酒店的钱,你的房租,一笔一笔给我算清楚,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的财产,我有权利让你还回来!”剧中顾佳的这段话还是很到位的!
“净身出户”协议
有效吗?
出轨者净身出户,这样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我国法律认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约定的形式自由处分财产。短信、微信等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建议夫妻如果需要约定,尽量以书面形式固定或请公证、人民调解等第三方组织介入,但这个约定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不能违反法律,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多偶制”,放弃对子女的探视权,对生活困难一方不进行抚养等约定,侵犯一方的婚恋自由或违反法定权利义务,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夫妻财产的约定不能明显失衡,比如在离婚时应当考虑家庭主妇的贡献,对其劳务付出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对付“渣男”和“小三”
这些实用的法律知识你都get到了吗
一部《三十而已》
写尽三十不易
无论多么艰难
也请大家永远积极面对生活
因为有《民法典》在保护你
三十岁,一切才刚刚开始!
责编: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