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之后没开车
却被判刑
近日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27日18时
被告人万某与刘某(已判刑)在南昌市西湖万达广场某餐厅吃饭,期间两人均饮用了白酒,当日21时许,万某明知刘某饮酒仍让其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并乘坐车辆副驾驶位置,经云锦路、沿江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关桥上桥口时,被民警查获。刘某经吹气酒精测试,得出结果为142mg/100mL。民警将刘某带至南昌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刘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是170.9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2019年12月31日
法院判决
被告人万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万某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坦白等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万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由此可知酒桌上
一人酒后出事
酒友也可能担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
饮酒人自负损失
但在有些情况下
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具体哪些情况下
酒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因劝酒诱发严重后果
如果明知对方不能饮酒,最后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劝酒者需要担责;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强迫性劝酒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未劝阻酒后开车致意外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语无伦次、神志不清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
如果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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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政法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