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六被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儿子晚上与同事聚会,但因酒醉之后溺水身亡,再也没能回来,发生这样的悲剧做父母的肯定是伤心欲绝。伤心之余,死者的父母认为导致孩子溺水身亡,同席吃饭的人频繁劝酒存在过错,他们觉得同桌的六人都要为儿子的死负责任。
2018年7月的一天,小王的母亲接到小王的电话,说不回家吃饭了,要与同事聚餐。可是小王和他的父母都没有想到,那竟是他们最后一次联系。当晚,小王没有回家。直到两日后小王父母始终无法联系到小王报警后才得知儿子已经溺水身亡。小王的父母认为,小王溺水的原因是在大量饮酒后头脑极度不清醒,身体无法自控所导致,是与同席六人共同饮酒造成的,因此小王与六同事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六同事理应对共同饮酒的小王的人身安全负有提醒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他们应当知道过度饮酒会损害身体,甚至还会发生其他危险,但他们在小王过度饮酒过程中未能尽到相应的劝阻、提醒义务,在其极度醉酒的情况下,放任其独自离开,未将其护送回家或者通知其家属,导致其溺水身亡,六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小王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六人共同承担小王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近40万元。
六名被告均不认可小王父母提出的赔偿意见。其中4人表示在这次吃饭之前根本不认识小王,这是第一次见面,其中两人表示自己根本不喝酒,更不会去劝酒。而小王父母提到的邀请小王参加聚会的老陈也表示,这次聚会本来是六名50多岁的老同事聚餐,自己也并没有邀请过小王,而是小王主动提出要来参加的,且小王是在他们开席之后来的,还带着酒,席间接了电话又提前离开了。虽然席间喝了酒,但是小王走的时候并非醉酒不能自理。老陈说,他们几人都上了年纪,平时喝酒也已经不像年轻人那般放纵,更何况他们比小王高出一辈,也不可能过分劝酒,因此他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老陈还拿出了与小王的通话记录,显示确实是小王在当天下午主动打电话给老陈。
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小王溺水与同席六人是否有关,六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小王父母提出的小王受邀参加聚餐证据不足,事实显示,应是小王主动携带酒水参加。其次,小王父母亦无证据显示,同席六人对小王存在劝酒行为,也无法证明小王离开时处于极度醉酒的状态。证据显示,小王在离开饭店时仍可自主接打电话,同席六人无法料及会发生其他危险。另外,小王当晚离开饭店时间为10点左右,由于未进行尸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载明的推断死亡时间为晚11点,当中近一小时时间小王所遇情形不明,二原告不应将意外的发生归责于被告。综上所述,小王父母主张同席六人对小王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六人均表示体谅小王父母悲伤心情可以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意见,法院表示尊重,数额酌定以每人26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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