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
夫妻都希望能同甘共苦,遇到问题时需要找到妥善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如果共同触犯了法律将得不偿失。
10月9日下午,绍兴市上虞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拒执罪案件中涉及到一对夫妻,如今他们悔不当初。
▲ 拒执罪案件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7日,上虞法院就陈某诉王某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王某应赔偿陈某712871.35元。
判决后,王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在一审上诉期间,王某与其妻子吕某共同商谋,于2017年8月29日,将二人名下的房产以7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
2017年12月15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王某应赔偿陈某717371.35元。
判决生效后,2018年1月3日,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8年1月30日向被告人王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明确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财产申报范围及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因被告人王某出售房产后未将财产转移情况报告法院,并将所得房款用于支付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与陈某达成一次性支付66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同时取得陈某的谅解,法院出具执行完毕的结案通知书。
虽然案件已执行完毕,但王某与吕某夫妻二人依旧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吕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仍积极参与转移、隐匿财产,其行为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吕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普法时间
1、根据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于2018年7月2日出台《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有能力执行”的时间起算,包括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情形,可视为拒执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尚未生效的上诉期间,为了逃避执行转移财产,在判决生效后,仍继续隐匿财产,擅自将所得房款用于支付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且王某未就变卖房产情况作如实申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吕某主观上明知其丈夫王某将承担执行义务,仍与被告人王某共同商谋,将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他人,并共同隐匿卖房所得,将房款用于支付其他债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
3、本案中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筹款,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谅解,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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