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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之财产赠与条款能单方撤销吗

信息时间::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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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月,北七家镇居民杨女士与袁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10岁的女儿由杨女士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归女儿所有,银行存款夫妻平分。大半年过去了,袁某却怠于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杨女士来到北七家司法所求助。

  调解员电话联系到袁某,袁某称自己没地方可住,想撤销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女儿的约定。调解员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法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和一般意义的财产赠与有所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财产在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任意撤销的规定,而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与协议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密切联系,是离婚双方综合各种因素达成的合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一方对财产赠与条款单方撤销,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因此,袁某单方反悔,非经法律程序不能产生撤销赠与的效力。

  在调解失败后,调解员建议杨女士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履行义务,协助受赠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北京市昌平区司法局


责编: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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