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女士与周先生于2012年年底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初开始同居生活。期间许女士曾因意外怀孕做过流产手术。后双方于2016年2月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时周先生给付许女士结婚彩礼8万元。婚礼后双方继续同居生活,但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持续加深,直至2018年初,双方分手收场。周先生要求许女士返还给付的8万元彩礼,许女士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周先生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返还,但鉴于双方已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考虑到双方同居期间许女士怀孕及流产的事实,许女士亦有财产等方面的损失,依照公平原则和本着保护妇女的原则,彩礼应酌情返还为宜。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本地习俗等多方面因素考虑,以由许女士返还彩礼40000元为宜。周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许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周先生彩礼40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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