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乘客辱骂、殴打司机或者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如果没有出现交通事故,就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有可能会催生更多的事故
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11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件。通报称,2018年1月25日,六旬男子张某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买票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一气之下竟然用脚踹司机的手臂,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路边围墙。此案经三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这名男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1月4日新华网)。
三亚市通报的这起典型案例具有警示意义,再次重申影响公交车安全的行为务必予以严惩。最近,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的真相公布之后,关于扰乱公交车安全驾驶的现象再次引发争议,尤其是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问题成为了焦点。乘客辱骂、殴打公交车司机的新闻报道也是时常出现,只是某些行为没有酿成重大交通事故,通常会被认为是普通的民间纠纷或是轻微的违法行为,即便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因为缺乏宣传,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被公众知晓。
网上有不少观点认为公交车司机在被殴打、辱骂之后,甚至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样肇事的乘客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这种理解是对这个罪名的误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乘客着手对公交车司机进行了辱骂、殴打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威胁驾驶安全的行为,就已经是犯罪既遂,造成的后果只会影响量刑的轻重而不会影响罪名的成立。具体来看,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一步说,对于乘客辱骂、殴打司机或者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如果没有出现交通事故,就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有可能会催生更多的事故甚至悲剧。
为了防止类似的悲剧再次重演,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宣传解释力度,让公交司机明白此罪定罪的标准,可以考虑在公交车显著位置张贴标语,向乘客释明故意干扰公交车司机驾驶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对于正确处置乘客干扰安全驾驶行为的公交车司机,政府应该给予物质性和精神性奖励,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公交车司机的义务,毕竟这种突发情况非常考验司机的心理素质和技术能力。同时,有关方面也要严厉处罚那些不负责任甚至故意制造车祸的公交司机,可以永久剥夺其职业资格,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让公交车司机对安全规则心存敬畏。
此外,相关部门也有必要研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只要乘客有故意辱骂、殴打或抢夺方向盘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就应该严格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还应赋予其他乘客及时制止违法乘客的权利,尤其是适当地采取强制方式的行为应被视为正当防卫。(刘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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