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什么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1年,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政法委《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内容;1983年,中共中央做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了把打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首要环节的工作思路;198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负责,可以建立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1991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了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年,成立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中央综治委统一领导下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正确分析判断社会政治稳定状况和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现代化建设客观要求而提出的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个具有时代性的、中国特色的政治、法律概念,其含义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和教育等多种手段,及时对违法犯罪等社会治安问题进行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多环节的防范和治理活动,不断减少和消除产生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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