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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金州公安分局会同保税区公安分局联合侦办的曲某等27人“套路贷”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信息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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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1日,市法院立案受理市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曲某等27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市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此案,对被告人曲某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十日内审结此案,有力的打击了大连地区涉“套路贷”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于某勇(在逃)纠集被告人曲某、周某、施某顺、王某等人,开始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带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并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催收。2014年11月,于某勇成立汇聚财富公司,开始有组织、有规模的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2015年12月,于某勇筹集资金成立天弘公司,为该组织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天弘公司内部设有业务部、租赁部、法务部和会计部等部门,并成立了专门负责暴力催收的催收部。该组织主要犯罪模式即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诱使、逼迫被害人签订“借贷”、“委托书”、“房屋出租”等相关空白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通过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来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收取罚金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借助诉讼或者采用暴力或软暴力实施砸门、换锁、堵锁眼、房门喷漆、滋扰家人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实施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套路贷”犯罪行为,达到敛财目的。被告人曲某等人有组织的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30 余起,致多人轻伤,被害人达数十人。
     曲某等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强制,使被害人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或使被害人形成报警无用的错误认识;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敛财数额特别巨大,在我市部分区域的借贷行业有较大的影响;通过非法讨债,致使部分被害人精神崩溃,意欲轻生,甚至多名被害人被迫变卖家财抵债,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生产和经营。
     本案由金州公安分局会同保税区公安分局联合侦办。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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