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消防救援衔条例。
针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这一新出台的法律,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与《监察法》有序衔接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确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并且赋予监察机关在腐败犯罪案件调查等活动中,与外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责,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国内有关机关在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职责分工。
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 黄风: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它把国家监察委员会确定为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主管机关,实际上是和《监察法》的衔接。因为《监察法》国际合作这里,对于这个监察机关在国际合作当中的主体地位并没有明确确定,只确定它具有组织和协调这样一种职能。现在确定它是一个主管机关了,它就可以直接和外国的相关机关打交道,直接向外国的相关机关提出司法协助引渡或者是资产追缴这方面的请求了。
据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出台前,由于欠缺必要的国内法律规定,无论是我国对外提出的请求还是执行国外向我国提出的请求,由于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前提,阻碍了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开展。
填补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国内法律空白
而此次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填补了反腐败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合作的国内法律空白,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深入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 黄风: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这个法律实际上是我们对外开展国际形势司法合作的一个很重要的基础。因为这几年,我们对外缔结了大量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这是不够的,有些刑事司法协助活动,它还要求依照被请求国的国内法来进行,所以如果我们没有这个相关的国内法的依据的话,有些协助就难以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制定就为具体的执行相关的司法协助请求提供了具体的规则。
维护国家司法主权
此次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还有哪些亮点?
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 黄风: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它规定了和外国开展追剿资产合作的一套程序。
首先是冻结扣押。以前《刑诉法》规定冻结扣押,是有一些条件,比如国内的司法机关必须对案件立案,有时候外国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我们中国司法机关不可能去立案,所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就为根据外国的请求,提供冻结扣押的这样的协助,规定了明确的法律条件。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还规定一套程序,可以根据外国的请求对转移到中国境内的违法所得,采取没收措施,这也是一个很重要创举。为中国和外国开展资产追缴这方面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另外,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里头,也有一个关于分享的。如果中国司法机关为外国司法机关提供了追缴方面的协助,我们也有权利向外国提出分享被没收的资产的要求。
此外,专家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表决通过也是体现了对国家司法主权的维护。
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主任 黄风:
司法协助实际上是各国司法机关主管机关之间,开展的一种合作,也是要遵守主权原则。比如说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这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就明确了,如果外国想在中国送达文书,必须通过中国的主管机关许可,没有经过这个许可,任何个人、任何组织都不能采取这样的行动,实际上是对我们司法主权对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关系的一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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